002962510/2024-161692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04-08
县财政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12-2024-0001 |
文件编号 | 象财办〔2024〕120号 |
政策解读 | 点击查看 |
政策图解 | 点击查看 |
意见反馈 | 点击查看 |
文章正文 | 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4月8日 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象山县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事项标准 象山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财政发展重要规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一)财政发展重要规划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五年和五年以上财政发展专项规划及其他重大专项规划等; (二)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财政、土地、金融、能源等支撑产业发展的要素类政策(措施),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税收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有关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 二、排除事项 (一)立法决策事项; (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事项;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四)以转发上级文件或制定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五)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六)例行性且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七)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八)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 《标准》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