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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4-165142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08-30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服务对象 | 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0-2024-0005 |
文件编号 | 象政发〔202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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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特殊群体乘坐象山县公交车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特殊群体乘坐象山县公交车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特殊群体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改善民生服务水平,强化公交公益属性,进一步提升特殊群体乘坐公交车出行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9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轻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时间:自2024年8月30日起实施,施行后如因国家、省、市政策规定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其中普惠卡、全国交通一卡通(包括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互联互通卡、学生卡的优惠折扣待公交票价改革实施后执行。 (二)优惠范围:象山县域内公交车(不包括城乡客运班线及网约巴士)。 (三)优惠对象: 1.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2.拥有残疾证的残疾人; 3.现役军人、宁波市户籍退役军人、在宁波居住登记并持有宁波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常住非甬籍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 4.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 5.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 6.象山县就读的全日制学生、身高1.3米(含)以下儿童; 7.象山县登记在册的特困户和低保户。 二、实施方式 (一)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可凭高龄老人卡刷卡免费乘坐全县公交车。 (二)残疾人可凭爱心卡刷卡免费乘坐全县公交车。 (三)现役军人可凭证(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等)免费乘坐全县公交车。 (四)宁波市户籍退役军人、常住非甬籍退役军人可凭“甬尚老兵乘车码”或优待证乘坐全县公交车;“三属人员”可凭三属优待证免费乘坐全县公交车。 (五)消防救援人员可凭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退休证、学员证、残疾人员证,及浙江省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员证、消防文员证等)免费乘坐全县公交车。 (六)持有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的献血者可凭浙里办献血优享码(公交乘车码)免费扫码乘坐全县公交车。 (七)在象山县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凭学生卡乘坐全县公交车享受5折优惠。 (八)身高1.3米(含)以下儿童可免费乘坐全县公交车。 (九)象山县登记在册的特困户和低保户凭特惠卡乘坐全县公交车享受5折优惠。 (十)其他人群凭普惠卡、全国交通一卡通(包括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互联互通卡乘坐全县公交车享受8折优惠。 (十一)特殊群体公交卡仅限本人使用。 三、资金保障 对宁波象新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因实施公交优惠政策所发生的补贴费用由县财政在公交运行费用补助中予以统筹保障,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安排。 四、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解释。业务咨询电话0574—89387832。 |